标准光源对色灯箱校准规范
1. 目标
本规范规定了用于校准标准光源对色灯箱的技术要求和程序。
2. 范围
本规范适用于用于纺织品、塑料、油漆和其他材料的视觉比色和色差评价的标准光源对色灯箱。
3. 技术要求
3.1 光源
- 灯箱应配备一个或多个标准光源,如 D65、A、CWF、F11、F12 或其他指定的标准光源。
- 光源应稳定,光输出应满足 CIE 相关的推荐。
3.2 光照度
- 灯箱内的平均光照度应为 500 ± 50 勒克斯。
- 光照度应在灯箱内均匀分布,变异度不超过 ±10%。
3.3 色温
- 光源的色温应符合相关 CIE 标准。
- 色温公差应为 ±100 K。
3.4 显色指数
3.5 紫外辐射
3.6 物体腔
- 物体腔应为封闭空间,内衬消光黑色涂料。
- 物体腔应足够大,以便容纳样品并进行比较。
4. 校准程序
4.1 仪器
- 经过校准的色差计或分光光度计
- 标准色片或标准比色集
4.2 步骤
- 将标准光源安装在灯箱中。
- 将灯箱设置为标准光源色温。
- 将色差计或分光光度计放置在物体腔内。
- 使用标准色片或标准比色集测量灯箱内的光谱分布。
- 将测量值与标准光源的参考值进行比较。
- 如果测量值超出容差范围,则调整光源或灯光箱以使其符合规范。
5. 频率
- 灯箱应定期校准,频率取决于使用频率和环境条件。
- 建议至少每六个月或使用 2000 小时后进行校准。
6. 记录
- 应记录所有校准结果和调整。
- 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:
- 日期
- 灯箱型号和序列号
- 使用的光源
- 光照度
- 色温
- CRI
- 紫外辐射
- 标准值
- 测量值
- 任何调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