灯珠Q&A

消防双电源最新规定

TCGK-tcwin 灯珠Q&A 发布时间:2024-09-25 11:39:08 浏览量:727

消防双电源最新规定

1. 法律依据

消防双电源最新规定

  • 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条
  • 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2014)

2. 适用范围

以下场所应设置双电源:

  • 高层民用建筑
  • 大型公共建筑
  • 重要工业建筑
  • 其他经消防部门确认需要设置的场所

3. 双电源要求

  • 双电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变电所或不同的供电线路。
  • 双电源应至少有一路为独立的变电所供电。
  • 双电源应互为备用,在发生一路停电时,另一路应能够可靠供电。

4. 供电方式

  • 常规供电:由正常电网供电。
  • 应急供电:由柴油发电机、蓄电池或其他应急电源供电。

5. 切换装置

  • 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,在常规供电中断时,自动切换至应急供电。
  • 切换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:
  • 切换时间不得超过15秒。
  • 切换后应急供电应能够满足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。

6. 电源容量

  • 双电源的总容量应满足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需要。
  • 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消防设备不少于30分钟的连续运行需要。

7. 维护保养

  • 双电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,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。
  • 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双电源进行检查验收。

8. 违反处罚

违反消防双电源规定,由消防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相应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可能追究刑事责任。